以案释法——武江区食药监局查处一批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一)
摘要
农药作为来防治农业及农副产品的病菌、害虫、螨类线类、杂草、鼠类和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是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见效快,只要用药准确、方法得当就能取得显著效果,农业种植户普遍存在使用于防治病虫,家家户户买药、存药和施药的现象,但部分农户受文化水平限制,出现盲目、乱用农药现象,容易造成人、畜中毒和死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了农药市场的管理,国家和各省、市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使用的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日前,武江区食药监局通过开展蔬菜农药残留速测,查处一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鉴于该批案件当事人都属于食用农产品小商小贩,进货前并不知情该批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办案人员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与教育, 通过查处上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有效了威慑一片食品经营企业,让大家真正吃上放心食品。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5月,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韶关市武江区的蔬菜批发市场、建设路农贸市场、向阳芙蓉市场、体育东路荣华楼荣华市场、前进综合市场及西联镇阳山综合市场等各农贸市场农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辣椒、番茄、芹菜、菠菜、小白菜、茄子、黄瓜、白菜、豇豆及上海青等蔬菜共21批进行了抽样并送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
2017年6月下旬,武江区食药监局陆续收到上述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8份关于上述食用农产品蔬菜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豇豆、白菜、小白菜、芹菜、上海青等蔬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其中显示:豇豆的检验项目氧乐果的检验结果为0.14mg/kg(标准要求≤0.02mg/kg);白菜的检验项目氟虫腈的检验结果为0.0676mg/kg(标准要求≤0.02mg/kg);小白菜检测结果显示检测项目甲基异柳磷,mg/kg为0.307和0.462mg/kg(限量:≤0.01);芹菜样品的检测结果则分别显示检测项目阿维菌素(B1a和B1b之和)mg/kg为0. 0928mg/kg(限量:≤0.05 mg/kg)、毒死蜱分别为0.0927mg/kg 和0.171mg/kg(标准要求≤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6月14日-19日,武江区局分别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8户当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该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复检。2017年6月27日-6月29日,武江区食药监局分别对上述8户经营企业进行了立案,并于2017年9月22日全部结案。
二、 处置过程
(一)实施产品控制,责令停止销售。
2017年6月27日、6月28日、6月29日,武江区食药监局分别对上述8户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档口进行了检查,因上述蔬菜为快速消费品,且均为小商小贩,进货量小,现场未发现有上述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蔬菜售卖,执法人员现场对8家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任其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要求当事人进行自我省思、排查原因,上述8户当事人均向武江区食药监局提交了大致内容为整改的保证书。
经核查:1、2017年5月间抽检的8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蔬菜,主要进货来源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批发市场、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四公里蔬菜批发市场及韶关市武江区坝厂蔬菜批发市场。
2、上述8户当事人均称供货方没有固定档口,是农民自己种的菜拉来市场里卖,没有营业执照,且蔬菜批发一般都不开票据的,都是现金交易,拿了货就走,所以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进货前也并不知情该批蔬菜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分析原因,促进整改
1、上述8家食品经营企业在收到 武江区食药监局送达的检测报告后,均都能及时进行原因分析,一是认为造成本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原因是源头(种植户)没严格按照农药使用的规定使用;二是进货把关不严,并都向武江区食药监局提交了类似检讨、保证的整改报告,表示今后进货将向企业有信誉、质量有保证的供货方进货,及向供货方查验经营资质、做好索证过票、进货查验。
2、武江区食药监局在收到上述8家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后,执法人员对8位当事人一是进行了宣传教育;二是现场复查,检查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三是将其列入近期的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名单,作复查抽检;四是对于涉案产品来自于其他辖区 ,武江区食药监局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追根溯源、严防严控工作措施。
(三)、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助。
武江区食药监局向上述8家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到2017年9月30日止,上述8家当事人全部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以案释法——韶关市武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保健食品案(二)
上述8家农产品经营企业于农贸市场内销售经检验为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蔬菜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2017年8月28日至9月13日期间,武江区食药监局分别依法向上述8家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均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2017年9月22日,
摘要:随着近年来人们对养生保健的愈加重视,服用保健食品成为医药消费大趋势。但殊不知,一些保健品不仅无益于养生,反而对身体健康带来极大损害。据了解,国家监管法律法规目前相对滞后,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混乱,保健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现象普遍,成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期监管重点。
一、检查情况
2017年11月21日,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收到举报人朱先生的举报,称其母亲在工商局旁边三楼购买有“仁合胰宝”,怀疑是不合格产品,但无法提供购物小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去现场核实。2017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某办公楼南座三楼的韶关市武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举报受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标示“仁合胰宝TM,国食健字G2006049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60490,批文申请单位:北京华夏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科技工业园区18号,承授生产企业:仁合康宝保健品有限公司,总部地址:郑州东区舜耕大厦19层A1,保质期:24个月,规格:0.3g/粒*12粒/板*2板/小盒”的“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9小盒,因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文件等资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韶关市武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举证资料。
二、 调查过程
2017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于韶关市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韶关市武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据陈某某供述:其为韶关市武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其公司主要经营欧米伽三、辅酶Q10、谭氏蜂蜜等产品;其公司分别于2017年的5月中旬和12月13日分2次购进了共6大盒“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以768元/大盒(内含10小盒)的价钱售出3盒给一位女性顾客,1大盒内的9小盒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一大盒被其母亲吃完了,其住所内还有一盒;据其所称,该产品是由其朋友从湖北邮寄过来的,并不清楚对方是否有食品经营资质。
2017年12月26日,我局发函给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核查“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是否为合法生产的保健食品。次日,经局领导同意,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所列的食品予以扣押。2018年1月15日,我局收到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经查实,北京市大兴区未注册过北京华夏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科技工业园区18号也没有北京华夏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家企业。
2018年1月24日,我局对被扣押的“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进行监督抽样,并送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18年3月26日,我局收到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检验,检出含有药品格列本脲,含量为4.3mg/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2018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韶关市武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现场再次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告知了该公司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途径,检查现场及仓库未发现标示为“仁合胰宝”的“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并召回添加有药品的食品并对扣押决定书中的物品进行了扣押延期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告知。
三、 处置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韶关市武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
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食品流向的通报》、《关于对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查处的函》、《关于对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查处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武江区食药监局已将此案向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移送,并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备案。